(2015)祥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崔宁宁申请执行张争红民事诉讼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宁宁,张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法执字第183号申请人崔宁宁,女,1984年生。被执行人张争红(别名张红艳),女,1977年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汴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争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争红名下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段新庄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