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文博与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博,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3272号原告赵文博,男,200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理人赵龙(系原告之父),男,汉族,朝阳盛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戴玉骄,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李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凯,男,1981年10月6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帆,男,黎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博诉被告朝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文博承担。审 判 长 邢丽敏人民陪审员 王翠苓人民陪审员 李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