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慧华,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就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00元,由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