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翟峰嵩。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