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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翟峰嵩。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