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珍珠园幼儿园与上海傲雪信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珍珠园幼儿园,上海傲雪信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马鞍山市珍珠宝贝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鞍山市珍珠园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邓红,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张承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傲雪信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寿忠,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定代表人:孙良,该校校长。一审第三人:马鞍山市珍珠宝贝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刘寿忠,该园控股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马鞍山市珍珠园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傲雪信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一审第三人马鞍山市珍珠宝贝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二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鞍山市珍珠园幼儿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珍珠园幼儿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珍珠园幼儿园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