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朝奎与况定平、王私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奎,况定平,王私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王朝奎,男,196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定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私源,男,199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奎诉被告况定平、王私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朝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