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正荣与陈佳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荣,陈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875-1号申请执行人邓正荣,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陈佳平,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邓正荣申请执行陈佳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3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佳平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正荣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5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另15万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均计算至陈佳平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4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陈佳平有开设银行账户,但无存款余额。本院向南安市国土部门、房产等部门查询,亦查无被执行人陈佳平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陈佳平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陈佳平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陈佳平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邓正荣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佳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