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董明华与刘晓国、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华,刘晓国,王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嫩商初字第311号原告董明华,女,汉族。被告刘晓国,男,汉族。被告王玉红,女,汉族。原告董明华与被告刘晓国、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二被告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也无法确定二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现原告亦无法确定二被告准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0元、邮寄费8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德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贺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