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某、毛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毛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16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户籍地灵璧县,住灵璧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灵璧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4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男,1991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毛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玉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被告人毛某及辩护人朱邦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4年12月2日零时许,酒后驾车行驶至灵璧县顺丰驾校附近,不慎碰到路牙石,导致车辆侧翻。被告人胡某让毛某冒充该车驾驶员,骗过交警与保险公司查勘员。后于同月16日到宿州市人民保险公司作假材料,欲骗取车辆维修费75489.89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故意隐瞒真相,意图骗取保险金75489.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毛某的辩护人提出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系犯罪未遂,毛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毛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牌号为皖L×××××号丰田轿车行至灵璧县虞姬乡霸离村顺丰驾校附近路段时,不慎碰到路牙石,导致该车侧翻,车辆受损。被告人胡某因自己饮酒后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便让被告人毛某冒充驾驶员,骗过交警与保险公司查勘员,于同月16日到宿州市人民保险公司作假材料,欲骗取该车维修费75489.89元,因被保险公司员工察觉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㈠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毛某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㈡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胡某、毛某到案情况。㈢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证明,毛某顶替胡某情况。㈣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毛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胡某的车辆行驶证、事故车辆照片、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清单、修理项目清单证明,事故车辆投保及申请理赔情况。㈤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某原犯盗窃罪被判刑情况。二、证人证言㈠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吃过饭和胡某一起唱歌,胡某喝有两瓶啤酒,结束后胡某开车把他送回家。约12点多,他听说胡某的车出事了,就到事故现场见毛某拿驾驶证给交警照像,毛某告诉交警,车是毛某自己开的,后来毛某又到保险公司作了材料。㈡证人丁某、程某(灵璧县公安局灵城交警中队民警)的证言证明,他们接122指令称虞姬顺风驾校对面有一辆轿车自翻在绿化带里,他们到现场见到一个小伙子,自称是事故车驾驶员,叫毛某,他们拍了毛某的驾驶证,勘查了现场。三、被害人陈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报案材料证明,毛某驾驶胡某的车发生事故,申请理赔维修费7万余元。该公司发现,驾驶员与车主不熟,怀疑是驾驶员酒驾或顶替,遂向宿州市公安局报案。四、被告人供述㈠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明,当天晚上,他开车从灵城去虞姬接朋友,到霸离村的灵璧超越玻璃厂门口,撞到路牙石上,当时车速很快,开上了绿化带又撞上了绿化带里的水泥焊制的机井,将机井盖撞飞了,车头也反弹朝西了。事故发生后,他因为当时喝酒了,就让毛某报了警,谎称毛某是事故车驾驶员,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已经核定过了,定损7万多元,保险金还没有领到。㈡被告人毛某的供述证明,当天开车到灵璧超越玻璃厂门口,一辆车在超他的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他打电话报的警,事故车驾驶员胡某从车里出来,说是酒后驾车出的事故,如果保险公司的人来了,就让他顶替,他就同意了。后来保险公司人来勘查时,他说车是自己开的,并和胡某一起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赔偿款现在还没有领到。对于被告人毛某的辩护人提出毛某是从犯的意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毛某得知被告人胡某酒后驾车出的事故,便冒充事故车驾驶员,并到保险公司作假材料,申请理赔,积极参与保险诈骗,不能认定为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毛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两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胡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均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毛某的辩护人建议对毛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羁押折抵刑期16天)。二、被告人毛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萍审 判 员  卓艳人民陪审员  邵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雅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