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白云高与襄阳军山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襄阳xx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白某某被告襄阳xx机电有限公司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襄阳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小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xx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528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机电公司辩称,原告白某某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欠原告工资15284元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系被告xx机电公司员工,截止2013年10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5284元。原告索款无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被告负有向原告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28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襄阳xx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5284元。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