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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于宏明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38号罪犯于宏明,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宏明犯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于宏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