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18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已协议离婚,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