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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18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已协议离婚,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