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段朝良与杨跃祥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朝良,杨跃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朝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晋,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跃祥,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段朝良因与被申请人杨跃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朝良申请再审称:1、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书面申请一、二审法院调取证据问题,二审法院就该书面申请通知当事人进行了答复,且本院再审审查中调取了该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人关于天井上并无任何小房子的主张。关于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问题,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再审审查中调取的证据系记载颁证时涉案房屋的情况,而本案当事人均非当时房屋的权利人,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认为被申请人占用共有天井的主张,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段朝良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朝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晏云锋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