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尚志红与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红,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尚志红。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子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志红与被告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尚志红负担。审判员 李鑫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