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艳丽与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丽,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赵艳丽,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丽菁、马思晓,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海富,经理。被告: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海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丽与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48元,减半收取111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74元,由原告赵艳丽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