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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艳丽与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丽,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赵艳丽,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丽菁、马思晓,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海富,经理。被告: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海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丽与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唐山市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48元,减半收取111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74元,由原告赵艳丽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