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被执行人张某戊。被执行人张某己。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一、位于郑州市X房屋由原告张某甲继承,归原告张某甲所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秀芝、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二、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甲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X房屋过户至张某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