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8号原告赵一×,无职业。法定代理人赵二×,天津市化学试剂厂退休职工。被告张××,身份证登记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三委三十七组,现下落不明,(未出庭)。原告赵一×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的法定代理人赵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在原告生病后不履行扶养义务,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已经申请法院要求宣告被告失踪,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离婚。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2014)东民特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3、残疾证复印件;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赵阳。原、被告均系再婚。2012年8月4日,原告向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中山门派出所报案称被告离家出走,被告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中山门派出所登记为走失人口,原告称被告离家出走时婚生女赵阳随被告一起出走,2015年1月19日,被告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告当庭自述双方无任何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婚后住房,离婚后其住房问题自行解决,本案不主张子女抚养问题,只主张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1月19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东民特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张××失踪。无论被告因何原因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多年,应当视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住房问题,原告表示离婚后住房问题自行解决,本院依法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一×与被告张××离婚;二、双方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三、原告赵一×的住房自行解决。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请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