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传刚与被执行人马冬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刚,马冬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629-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刚。被执行人马冬选。本院在执行张传刚与马冬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有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措施,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36658元,执行到位9892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雷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