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詹连丹与朱锡昆、邓娟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詹连丹与被执行人朱锡昆、邓娟香、浙江宏硕特钢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詹连丹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6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3168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316800元,权利人詹连丹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3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杜建伟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