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徐建与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218号原告:徐建,职业经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成龙,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杂志是经济开发区市中区谷山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卜祥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徐建与被告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王学文人民陪审员 曹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