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田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蔡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封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