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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田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蔡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封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