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焦满兴与郑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满兴,郑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63号申请人焦满兴。被申请人郑金保。申请人焦满兴因与被申请人郑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焦满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金保驾驶的冀HD88**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满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金保驾驶的冀HD88**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