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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颖与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颖,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罗颖,女,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何长珍,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生活上射洪县,系原告罗颖的母亲,特别授权。被告高泽江,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滨江社区。法定代表人:高泽江。被告贺彬,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贺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颖与被告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颖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颖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