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芝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魏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芝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魏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23号原告:赵芝强,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经常居住地: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何国兴,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代表人:高强生。委托代理人:魏巍,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奥林匹克大厦**楼A.B.C。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3********。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向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员工。被告:魏巍,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但清滚。委托代理人:魏巍,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奥林匹克大厦**楼A.B.C。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3********。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员工。原告赵芝强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珠海公司”)、魏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广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艳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芝强的委托代理人何国兴,被告魏巍,同时亦作为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被告大地保险广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芝强诉称,2014年2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魏巍驾驶粤C×××××号小客车在珠海市九洲大道情侣路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粤Z×××××港(香港车牌)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本次事故致原告车辆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坏,其车辆已无法进行修复,即使进行修复,车辆的维修费用差不多接近车辆的实际价值。经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粤Z×××××港小客车的车辆损失为295000元,评估费10650元,且本次事故产生拆检费5300元和拖车费7300元。经查,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为粤C×××××号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广东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大地保险广东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18250元(车辆损失费295000元+评估费10650元+拆检费5300元+拖车费7300元),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魏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赵芝强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原告行驶证;3、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4、维修预算报价单;5、维修费发票;6、拖车费发票、受理记录单;7、行驶证。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魏巍、大地保险广东公司均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95000元是原告找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的,评估价值差价巨大,违背事实。对于车辆损失我司在第一时间就为原告定损,金额为人民币119350元。原告并未否定被告的定损金额,但被告之后多次拨打原告电话均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原告,致使赔偿陷入僵局。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故意避开被告单方委托物价评估,现被告重新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故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辆作出的报告书,原告车辆损失为129913元。广州市华盟价格事故所有限公司是较为权威的车辆评估机构,被告要求依据该公司的报告结论向原告的车辆进行赔偿。2、关于评估费10650元,不属于保险责任,且是原告单方委托评估,三被告不认可。3、关于拆检费5300元及拖车费7300元均不认可,当时已把车拖到被告指定的维修点,被告对车辆进行拆检,原告主张的费用没有经过被告同意下自行拖到其他地方和拆检的,被告不认可。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魏巍、大地保险广东公司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州市华盟价格事故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报告书;2、证明。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关联性有异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评估的价格过高,所有项目都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7行驶证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三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理由如下:1、从委托的时间看,被告是在2015年3月30日才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故所有限公司来进行所谓的鉴定。此时车辆早已拖回香港,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可能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拍照评估。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规定,鉴定人必须独立客观自主完成鉴定工作,鉴定人员连车辆都没有见到,无法完成鉴定工作,程序是违法的。2、从鉴定的内容看,完全是照抄被告定损价格及项目,没有考虑到这台车的实际损失情况及维修公司的相关报价。因此,该报告作出的结论程序违法,既不公正也不合理。对证据2无异议。经审核原告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上述证据真实,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魏巍驾驶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的粤C×××××号小客车在珠海市九洲大道情侣路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粤Z×××××港(香港车牌)号小客车发生碰撞。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北大队认定,被告魏巍负全责,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经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同意,原告将车辆拖至珠海市珠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光公司)进行拆检。拆检后,珠光公司出具一份《维修预算报价单》,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对其中的“需更换原因”进行核实,明确维修的项目。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并按此报价单所确定的维修项目制作了《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称出具确认书后,多次主动联系原告,然而原告却不接电话,致赔偿陷入僵局。原告于2014年4月委托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8日到珠光公司维修车间对受损车辆进行实地勘验,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珠诚安价(2014)第1201号评估报告。在该报告中,对修复前提下的损失和全损前提下损失进行价格测算。采用成本法,按照更换配件材料费和工时费计算确定修理项目,具体维修费为335248元。采用市场法,车辆受损前价格为380000元,扣减残值85000元,损失价格为295000元。根据上述损失价格的测算结果,修复前提下的损失金额超过全损前提下的金额,可判定标的车辆修理不经济,没有必要进行修复。因此,本次评估事故损失价格应按全损计算,即确定为295000元。原告并因此向珠光公司支付拆检维修费5300元,并委托联发(省港)拖车公司将受损车辆拖回香港,将受损车辆报废处理,原告支付拖车费7300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显示,2014年5月29日牌号GG8303登记车辆为B.M.W。原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号牌号码粤Z×××××港,品牌型号宝马,发证日期2014年6月20日,港澳牌号:GG8303。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Z×××××港车自身的损失予以价格评估,该司作出穗华价估(黄)(2015)0142号评估结论书。结论书载明接受委托后对实物进行了勘查,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对标的进行价格评估,结论为维修费用为129913元。该评估结论书的落款时间是2014年4月13日。针对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价格评估的差异,本院向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人员进行调查。该司鉴定人员谢国雄出庭陈述称,受损车辆为原装进口车辆,根据对等原则,应当以进口配件作为评估依据。有关配件的价格,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随机抽取了几个珠光公司《维修预算报价单》第六列“价格”所列明进口车辆配件单价中报价,向珠海市另一家丰田汽车4S店腾达公司询价,腾达公司的报价与珠光公司一致,遂采纳了珠光公司的报价。因此,其司的评估报告书是以珠光公司的《维修预算报价单》确定的定损项目为依据,并按照珠光公司《维修预算报价单》第六列“价格”所列明进口车辆配件单价进行价格鉴定的。而《维修预算报价单》最左边,是同等同类型国产丰田车的报价。三被告认为二份评估报告存在巨大的差别是由于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采用的是天津一汽的配件价格,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则是采用了向社会咨询的价格。粤C×××××号在被告大地保险广东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基本保险100万,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本院认为,一、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事故损失应由被告魏巍承担。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承认被告魏巍是其员工,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是执行工作任务,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由被告大地保险广东公司承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尚有不足,再由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具体项目和数额。本院认定如下:一、车辆损失费295000元。本院认为,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可作为认定车辆损失之依据,理由如下:首先,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价格评估之资质,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虽是原告单方委托,但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在接受委托后,联同珠光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实物勘验,对受损每一项目进行拍照并审核受损关联性与受损程度,鉴定的程序公正。其次,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确定的受损项目是以珠光公司出具的《维修预算报价单》为依据,该报价单中需要更换的项目已经被告大地保险珠海公司进行过核定,鉴定的内容客观。第三,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所参考的价格,是依据丰田汽车4S店关于进口配件的报价,三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进口配件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第四,三被告承认其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采用的是国产配件价格,由于双方对原告受损车辆为进口车不持异议,因此,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以对等原则,即进口车应当以进口配件作为评估原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第五,三被告认为应当依据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29913元。如上文所述,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采用的是国产配件价格进行评估,且该公司在评估时,受损车辆早已不在国内,评估报告还载明对实物进行勘查,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本院不予采纳。二、评估费10650元。原告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委托评估而支出的费用,是必要和合理的费用,有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佐证,可予采纳。三、拆检费5300元。受损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停放于珠光公司,且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亦确认评估时由珠光公司负担拆检,对珠光公司出具的拆检费发票,本院亦予采纳。三被告主张其司对车辆进行过拆检,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四。拖车费7300元。受损车辆为港澳牌汽车,原告根据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将车辆拖回香港处理,由此产生的拖车费用,亦属于原告本次事故的损失,对该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上述4项,合计人民币为318250元。被告大地保险广东公司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应在交强险财产范围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剩余部分31625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芝强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芝强人民币316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为3037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广东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颖第10页10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