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同林与杨同林、王爱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同林,王爱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同林,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爱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雪,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杨同林与被申请人王爱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过付了工程款。再审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同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同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军平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