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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同林与杨同林、王爱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同林,王爱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同林,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爱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雪,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杨同林与被申请人王爱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过付了工程款。再审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同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同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军平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