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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占国、于少恒、李向荣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郾执字第00218号刘占国、于少恒、李向荣: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限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按照(2012)郾民初字第021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