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龚么姑与张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么姑,张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龚么姑,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余钢(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省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进华(特别授权代理),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张坤,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么姑诉被告张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么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么姑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么姑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免收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0元。审 判 长 夏煜人民陪审员 文敏人民陪审员 吴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容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