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郝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刑初2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员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以本人及亲友高雨、范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30余人的名义,谎称用于购车、购牛,虚构贷款用途,多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东信用社贷款共计268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赃款至今未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于2008年至2013年11月期间,以其本人及亲友高雨、范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30余人(均另案处理)的名义,谎称贷款用于购车、购牛等用途,先后十余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东信用社贷款共计268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赃款至今未归还。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5日将郝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证人范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4、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材料、借款凭证、郝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孔令红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徐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凯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