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行海霞与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行海霞,邢忠文,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北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行海霞申请执行人:邢忠文被执行人: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北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以合审判员 贾红星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