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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念权与姜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念权,姜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念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武。再审申请人张念权因与被申请人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念权因与被申请人姜武于2016年5月13日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6年5月15日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张念权于2016年5月16日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念权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念权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丹代理审判员  张丽代理审判员  金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