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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赔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伏明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赔偿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安法赔立字第00001号赔偿请求人:唐伏明,男,1949年7月17日生。赔偿请求人唐伏明于2015年5月11日以执行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赔偿请求人唐伏明被拘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唐伏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