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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乔瑞霞与陕西广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瑞霞,陕西广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瑞霞,陕西省府谷县第三完小学校老师。委托代理人袁有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广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196号。法定代表人荣永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民,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瑞霞与上诉人陕西广升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升物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瑞霞的委托代理人袁有文、冯婷与上诉人广升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张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5月30日,乔瑞霞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6月19日,其购买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菲·钻石星座B幢B1单元26号房屋一套,广升物业负责中菲钻石星座的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7月初,其与广升物业因退还装修押金问题发生矛盾,广升物业拒不返还其装修押金,故意对其房屋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其无法居住,无奈,只好另行租房居住。其多次要求广升物业恢复供电、供水、供气,但至今无果。请求判令广升物业返还其装修押金2500元并赔偿其损失30378.5元,诉讼费用由广升物业负担。广升物业辩称,尽管双方存在纠纷,但押金应当退还,为保障小区业主安全,验收亦必须进行。乔瑞霞打伤其工作人员,给其造成损失。乔瑞霞称,其故意对乔瑞霞的房屋停水、停电、停气,与事实不符。天然气管道和自来水管道统一经业主房屋内上下联通,针对一户无法关停。乔瑞霞装修时不配合验收,存在安全隐患,且又联系不上,停电是保障安全的唯一办法。即使其停电不妥,亦不构成乔瑞霞必须另行租房。乔瑞霞采用错误的处理方式扩大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乔瑞霞应为自己在处理退还装修押金时的不妥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现其已对房屋进行了验收,电已开通,扣除相关费用后其可随时退还乔瑞霞装修押金。对乔瑞霞的其余诉讼请求,其不认可。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乔瑞霞购买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菲·钻石星座B幢B1单元26号房屋一套,钻石星座住宅楼的物业管理服务由广升物业负责。双方因退还装修押金问题发生矛盾后,乔瑞霞房屋的供电被停。庭审时,广升物业称,乔瑞霞于2013年8月5日领取房屋钥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乔瑞霞称,其于2013年7月从开发商处领取钥匙,随后在物业公司补办的收房手续,并提交广升物业于2013年8月12日出具的票据一张,该票据显示广升物业自2013年7月1日起即向乔瑞霞收取物业、电梯等费用,足以认定乔瑞霞应于2013年7月从开发商处领取钥匙并入住该房屋。乔瑞霞称,2013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经派出所处理后,广升物业停了水、电、气;广升物业称,发生矛盾后仅在2013年12月底停了乔瑞霞房屋的供电,未停天然气和自来水。乔瑞霞称,2013年7月,因广升物业停水、停电、停气,其只得租房居住,并提交了租房合同、租金收条及租房小区物业公司的收款收据予以证明;广升物业认为,乔瑞霞因停电而另行租房居住,造成损失扩大,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其同意全额退还装修押金解决双方矛盾。案件审理中,乔瑞霞房屋的供电已经恢复。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乔瑞霞要求退还装修押金2500元,广升物业表示同意全额退还,应予支持。乔瑞霞与广升物业因退还装修押金问题发生矛盾后,广升物业未通过合理方式解决矛盾,而是停止对乔瑞霞房屋进行供电,给乔瑞霞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菲·钻石星座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无法证实广升物业具有供电职能部门授权或双方约定可以停电的相应权力,且广升物业亦未举证证明系因联系不到乔瑞霞并出于安全考虑而停电,因此,对广升物业擅自停电给乔瑞霞造成的损失,广升物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广升物业的停电行为给乔瑞霞生活带来不便,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并不构成乔瑞霞另行租房居住的必然原因,乔瑞霞于2013年7月从开发商处领取钥匙时起便另行租房居住,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乔瑞霞对其扩大损失部分需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将广升物业的赔偿数额酌定为6000元。乔瑞霞称,广升物业对其房屋停水、停气,致使其无法在房屋内继续居住,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广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乔瑞霞装修押金25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广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乔瑞霞补偿款6000元;三、驳回原告乔瑞霞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9元,乔瑞霞已预交,由乔瑞霞负担600元,由广升物业负担209元。宣判后,乔瑞霞与广升物业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乔瑞霞上诉称,广升物业对其房屋停水、停电,致其无法居住,必然导致其另行租房居住。原审判决广升物业赔偿其6000元,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为广升物业赔偿其损失30378.5元。广升物业上诉称,其与乔瑞霞于2013年8月5日建立物业服务关系,而乔瑞霞于2013年7月20日在外租房居住,二者无关联性。关于退还装修押金问题,其与乔瑞霞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装修需经其验收,业主入住三个月后在扣除相关费用才能退还装修押金,乔瑞霞关于押金的主张不符合该协议的约定。乔瑞霞将其工作人员打伤,为躲避治安处罚才在外租房居住。其并未对乔瑞霞房屋停水、停气。在2014年元旦的安全检查中,因乔瑞霞的房屋未经验收,故其出于安全考虑对乔瑞霞的房屋停电。乔瑞霞拒交物业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而其采取停电行为是物业服务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针对乔瑞霞的上诉,广升物业辩称意见同其上诉意见。针对广升物业的上诉,乔瑞霞辩称,其与广升物业自2013年7月1日起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双方因装修押金问题发生纠纷后,广升物业对其房屋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其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根据法律规定,广升物业无权中止对其房屋供水、供电、供气,由此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广升物业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乔瑞霞系中菲·钻石星座B幢B1单元26号房屋的业主,乔瑞霞与广升物业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广升物业作为具有相关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乔瑞霞等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乔瑞霞与广升物业因退还装修押金问题发生矛盾后,广升物业并未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解决矛盾,而系采取停止对乔瑞霞房屋供电的行为处理纠纷,显系不妥,由此导致乔瑞霞遭受损失,广升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考虑到乔瑞霞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酌定广升物业赔偿乔瑞霞6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乔瑞霞与广升物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双方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元,乔瑞霞已预交559元,广升物业已预交809元,由乔瑞霞负担559元,由广升物业负担80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亦君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