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珍翠与湖南超粮白酒有限公司、杨超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珍翠,湖南超粮白酒有限公司,杨超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92号原告:刘珍翠。委托代理人:尹锋,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被告:湖南超粮白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县梅林桥镇郭家桥鹧鸪村杨木组。武汉办事处地址:武昌区武珞路聚豪华庭808室。法定代表人:杨超粮。被告:杨超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翠诉被告湖南超粮白酒有限公司、杨超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珍翠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者冻结被告湖南超粮白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0780元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珍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何平平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B区5号楼2单元1102室的房屋。二、冻结被告湖南超粮白酒有限公司670780元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