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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06号原告:黄某,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某甲,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松岭,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超群、被告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松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诉称:原、被��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戚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戚某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闹,且被告经常酗酒,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4年5月分居至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戚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戚某丙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戚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很好,虽然夫妻之间偶尔生气,但没有家庭暴力,两人亦没有分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黄某与戚某甲系自由恋爱,于1998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于2000年生育一子戚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戚某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戚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其要求与被告戚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戚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