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波贵与仇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波贵,仇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许波贵。被告仇冬。本院在审查原告许波贵与被告仇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仇冬住所地为如东县大豫镇闸东村十四组9号,因行政区划调整,已经划归南通市滨海园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张鑫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