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法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向永发与郑启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永发,郑启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法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向永发,男,2006年2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法定代理人向亮好(系原告向永发之父),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郑启佳,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向永发与被执行人郑启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永发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启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启佳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启佳无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4)沅法执字第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刘 珂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