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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纪淑敏与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淑敏,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海英,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08-3号申请执行人纪淑敏。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海英。被执行人石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淑敏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石海英和石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淑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