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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郁春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春丽,杨汉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郁春丽,女,1947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杨汉模,男,成年,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爱国村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春丽诉被告杨汉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