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满兴军、殷天云、王明光、曹仕林、马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满兴军,殷天云,王明光,曹仕林,马正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定国。委托代理人石萍,该公司员工。被告满兴军,男,39岁。被告殷天云,男,43岁。被告王明光,男,39岁。被告曹仕林,男,46岁。被告马正斌,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满兴军、殷天云、王明光、曹仕林、马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