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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程继红与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继红,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民委员会,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榆林村民小组,赵永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继红。委托代理人闫真田,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镇草沟村。法定代表人陈俊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树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负责人王拴平,该村主任。原审被告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榆林村民小组,住所地寿阳县南燕竹镇大南沟村榆林村。负责人王建峰,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山西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梅,山西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永维。上诉人程继红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正平审判员  胡晓明审判员  申子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艳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