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寿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永生与张爱文、张建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生,张爱文,张建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生。被执行人:张爱文。被执行人:张建铭。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9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铭之妻于志敏名下所有的鲁V×××××车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桂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