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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法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丁敏与孟湘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敏,孟湘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法执字第409-1号申请执行人丁敏,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孟湘沅,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丁敏与被执行人孟湘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敏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孟湘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湘沅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孟湘沅无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沅法执字第4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刘 珂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