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字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武与邓菊芝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武,邓菊芝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字3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武,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菊芝,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林武因与被上诉人邓菊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林武收到要求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俐审 判 员 周 岷代理审判员 胡炀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