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卫杰与姬传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杰,姬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84-1号申请执行人卫杰,居民。被执行人姬传才,居民。申请执行人卫杰与姬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姬传才的存款356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