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卫杰与姬传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杰,姬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84-1号申请执行人卫杰,居民。被执行人姬传才,居民。申请执行人卫杰与姬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姬传才的存款356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