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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诈骗、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合山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冬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邓某某、覃某某(均已判决),窜至广西永福县永福镇某某酒店8515号房间,由覃某某冒充工程老板留在房间,被告人谢某某和邓某某外出物色诈骗对象。后邓某某把被害人刘某乙骗至8515号房间,覃某某当庄,被告人谢某某冒充饭店老板,三人演双簧赌钱,使被害人认为稳赢钱也参与。被害人赢了十多万元,被告人覃某某要赢家拿钱才兑现,邓某某便和被害人回家拿存折去取钱。被害人从银行取了11万元现金与邓某某回到宾馆,在酒店二楼遇到被告人谢某某,其借故个人拿被害人的11万元去房间兑现,邓某某找理由支开被害人后,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到房间发现被骗遂报警。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城中区文惠路文慧桥头小公园内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包净重197.8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律,应以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某与邓某某(已判刑)合伙邀请覃某某(已判刑)一起通过赌博骗钱。2014年2月24日下午,覃某某聘请刘某甲驾驶其红色的北京现代小轿车搭载三人从柳州市到达永福县城。次日上午,覃某某在某某酒店8515号房和邓某某、谢某某会合共谋,约定覃某某冒充工程老板留在房间内,由被告人谢某某和邓某某外出物色诈骗对象。邓某某在永福县城立交桥下菜市场主动向被害人刘某乙套近乎,并以招工为由把刘某乙骗至宾馆。谢某某冒充饭店老板进入房间,覃某某又借故暂时离开。谢某某趁机提议在扑克牌上做记号,以翻红黑扑克牌的形式赢覃某某的钱。覃某某回房后接受建议并坐庄玩牌,而谢某某一直为赢家。覃某某又提议加大赌注,同意没有现金可用银行卡下注,但兑现时需取现金出示以证实压注的真实性。刘某乙见状便参与其中。覃某某赌输后提出赢家出示现钱才兑现赌债。邓某某假意把银行卡给谢某某帮忙取款,然后自己与刘某乙回家拿卡取钱。刘某乙从家里拿了1万元现金,从银行取款10万元后与邓某某回到酒店。在酒店二楼遇到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谎称“大老总”来了,人多上楼不好,商定逐个上去。邓某某将被害人刘某乙的11万元装进谢某某的包后携包第一个上楼并趁机逃匿,而谢某某趁刘某乙上楼之际亦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乙上到房间发现无人开门,发觉被骗遂报警。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在事后向覃某某谎称没有骗得钱,二人将11万元赃款均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乙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同案邓某某、覃某某、被害人刘某乙相互辨认出对方。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永福县永福镇某某酒店8515号房间现场进行勘查的过程。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小型汽车、行驶证,现已将小型汽车发还给刘某甲。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邓某某、覃某某系在某某酒店8515号房间内进行诈骗。6、取款凭证,证实被害人刘某乙于2014年2月25日从银行取款10万元。7、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存入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人民币49900元。8、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邓某某和其套近乎,将其带至某某酒店。被告人谢某某提议玩牌,由覃某某坐庄赌钱,后邓某某陪其取11万元回到酒店二楼,谢某某递给邓某某一个包,并把刚取回来的11万元放进包内,谢某某叫邓某某先拿钱上楼,其与谢某某暂时留在二楼,后谢某某叫其先上楼,其上房间后发现被骗报警的经过。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覃某某请其开车搭载被告人等到永福县城并于次日搭载该三人去桂林的经过。10、同案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其与被告人谢某某、覃某某共谋,由其将被害人带至宾馆房间内,由覃某某冒充工程老板,被告人谢某某冒充饭店老板,谢某某提议在扑克牌上做记号以翻红黑牌的形式赌钱,并教大家玩法,三人设局使被害人认为稳赢钱而参与。在覃某某后提出要出示现钱后,其陪同被害人到银行取钱,后回酒店二楼与谢某某碰头,其和谢某某提出人多上楼不好,要一个一个上去,将被害人11万元装进谢某某给的包里第一个上楼,随后趁机离开酒店的过程。11、同案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在某某酒店8515房间内坐庄赌钱,与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三人演双簧骗被害人参与,在输了十多万元后要其它人出示现钱才兑现,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与被害人去取钱的事实。1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8515房间内与同伙邓某某、“苗子”设局骗钱,由其冒充饭店老板,在扑克牌上做记号,使被害人认为稳赢钱而参与赌钱,在被害人取钱回到酒店二楼要兑现之际,其要邓某某先带钱上楼,而后几人先后借机溜走,骗走被害人钱财的事实。1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邓某某、覃某某因诈骗被害人刘某乙被判处刑罚的事实。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随身携带一个塑料袋出现于本市城中区文惠路文慧桥头小公园,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当场从被告人谢某某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经检验查获的毒品为净重197.8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嫌疑人孙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立案决定书及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由来。2、到案、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经过等。3、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谢某某身上搜出冰毒并予以扣押的事实。4、毒品指认照片及称量照片,证实被告人对涉案毒品的指认且公安机关已对涉案毒品进行称重,冰毒净重为197.8克。5、毒品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197.8克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谢某某。7、收缴毒品证明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依法进行收缴。8、两份情况说明及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9、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某依法讯问的过程。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1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7日下午,朋友来电称要冰毒用于晚上生日会玩,其便携带冰毒出门,当其走到文惠路文慧桥头小公园时被民警从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搜出冰毒一袋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数量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与邓某某、覃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罗 燕人民陪审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慧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