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尚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孟锐与蒋文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锐,蒋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尚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孟锐。被执行人蒋文元。孟锐与蒋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民初字第04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蒋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锐货款人民币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蒋文元未履行,孟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蒋文元于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孟锐人民币1000元,自2015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1000元直到剩下的30287元全部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蒋文元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孟锐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可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的利息)。三、执行费369元,由被执行人蒋文元负担,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至常熟法院。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了1000元因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附期限,致本案目前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附期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查询部门的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确认。因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附期限,导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尚民初字第04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秋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