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杨某乙,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