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裘培成与叶战高、张越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培成,叶战高,张越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裘培成。被执行人:叶战高。被执行人:张越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嵊商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座落于嵊州市北直街105号鹿鸣花苑9幢一单元1001室房屋(权证号为0111031328号、0111031329)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嵊州国用2011第01302号)属被执行人叶战高、张越月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战高、张越月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北直街105号鹿鸣花苑9幢一单元1001室房屋(权证号为:0111031328号、0111031329)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嵊州国用2011第013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银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