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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维辉与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辉,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民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黄维辉。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张英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129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5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南宁分行钦州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090元至本院执行专款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维辉。至此,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129号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129号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正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