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配偶已有所转变且需顾虑子女感受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周少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