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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配偶已有所转变且需顾虑子女感受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周少仁 来源:百度搜索“”